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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全国人大决定!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终于要来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

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

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

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

工作答记者问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记者采访了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起草房地产税试点办法(草案),按程序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本文来源:新华社、央视新闻


中央重磅定调!

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


2021年10月16日出版的第20期《求是》杂志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文章指出,在依法保护合法收入的同时,要防止两极分化、消除分配不公。要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要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


《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对房地产税、房地产等提出新要求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重要特征。在这个过程中,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之一。房地产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居民家庭的主要资产,对其进行征税是税收体制以及地产行业一项重大举措。文章称,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要适当提高公务员特别是基层一线公务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职工工资待遇。要增加城乡居民住房、农村土地、金融资产等各类财产性收入。尤其最后一句值得关注,即强调“增加城乡居民住房”等各类财产性收入。住房收入包括什么?一个是住房升值,也就是房价不能大跌;二是房租收入。这其实肯定了,在由全面小康迈向共同富裕过程中,房地产是重要的社会财富承载主体,这要求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亦提出,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2020年,我国住房占居民家庭总资产比重达到59.1%,房产已成为我国居民家庭主要资产。同时,房产与金融系统高度绑定,房地产相关收入也为地方政府提供了稳定财源,在此背景下,房价大幅波动不利于社会稳定运行,调控目标是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但同时也要看到,房产已成为居民财富差距的主要原因,征收房地产税将有力缩小居民财产差距,并助力地方政府摆脱土地财政依赖。文章提出,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在依法保护合法收入的同时,要防止两极分化、消除分配不公。要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解决好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显然也是共同富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文章指出,要强化行业发展协调性,加快垄断行业改革,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协调发展。要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租购并举,因城施策,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重点解决好新市民住房问题。文章还强调,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产业化,盘活农村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使更多农村居民勤劳致富。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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